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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
发布时间:2024-09-05 所属分类: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97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0章44条,涵盖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各管理环节。


《办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适用范围、编制原则等作出规定,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其中,《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在管理职责方面,《办法》确定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职责边界,细化任务分工,建立权责明晰的工作机制;明确国资预算单位应定期梳理所监管国有企业全级次名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建立并及时更新市级国有企业名录库,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在界定收支范围方面,《办法》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标准,提高国资预算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同时,《办法》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容,对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等进行了优化,对支出管理流程作了调整完善。


在优化预算流程方面,《办法》细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程序,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依据、预(决)算批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和支出安排要求。


在加强绩效监督方面,《办法》明确市财政局牵头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增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质效,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处罚、处分等作出规定,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济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及申报项目,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五)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七条 国资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储备机制,将在建、续建、新建项目进行规划、备案、储备等,并将其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项目库管理体系; 

(三)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五)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八)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部监督,动态完善本单位及所监管(所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九)配合市财政部门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实施财会监督。


第八条 国资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定期梳理所监管(所属)的国有企业全级次名单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建立并及时更新市级国有企业名录库,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


第十二条 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应当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


第十三条 转让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第十五条 对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国资预算企业,其向社会保险基金分配的划转股权权益单独核算,不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按国有独资企业方式申报上缴利润,向社会保险基金分配收益根据持股比例从应缴利润中计提。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指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支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支出、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提升企业整体运营能力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指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等;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等支出,其中监狱、戒毒类企业按规定上缴的收入全部调至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相关支出;

(四)互助性支出,主要指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全市国企应急转贷基金,用于国有企业困难救助,为化解运营风险提供短期资金支持;

(五)其他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项目选取流程:

(一)初步筛选。国资预算企业对自身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储备项目库,报国资预算单位;

(二)专家评审。国资预算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储备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库报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

(三)统筹安排。市财政部门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体现导向,统筹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规定编制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等,结合国资预算单位提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于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的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将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强化预算支出审核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性支出应当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费用性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国资预算单位、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对连续两年未使用尽的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市级财政总预算。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增加不需要市人民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列入预算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因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一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国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三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于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的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牵头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第三十五条 国资预算单位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企业设置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的考核指标,并纳入企业年度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缴的第一责任人。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将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和国资预算单位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和有关国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化配套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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