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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7 所属分类:学习园地 浏览次数:127

国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核、合同管理与法律审核、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的要求,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律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人员到位、责任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基础法律管理、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是公司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外聘律师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配合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

2.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3.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4.组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5.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在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8.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9.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法律事务部并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及组织具体实施公司法律事务相关制度;

2.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指导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3.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4.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计划及有关经营方针、规章制度提供政策依据及建议,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5.负责审核公司对外合同(协议),参加重大合同(协议)的谈判,参加合同的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并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6.参与公司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融资、资产重组等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7.负责处理公司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等保护工作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8.负责公司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建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

9.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咨询;

10.负责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等活动;委托和协助外聘律师处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对律师就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管理;

11.负责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12.负责公司法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等相关工作;

13.编制本部门各项法律事务费用预算;

14.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在业务相关部门设置法律事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兼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事务所,承担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与股份公司间法律工作的联系。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设立专门法律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职责。

第九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将本企业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员基本情况、外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专业律师相关情况及时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权利及义务按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    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公司各部室及所属各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关于合同、纠纷案件、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知识产权、应收付账款等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法务人员对本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审定后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务人员签收。收发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务人员签收。

第十六条 法务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要求:

1.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2.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3.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4.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或材料;

5.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6.其他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务人员,应给予经济或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法务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审核与咨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核,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针对本企业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制定的规章制度、签订经济合同、开展经营决策、拟订重要经营性法律文件、处理纠纷、仲裁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等运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潜在法律风险等所进行专项审查、评估并提出法律建议的过程。

第二十条 法律审核工作原则:

1.合法性原则。法律审核工作应当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法权益出发,对主办部门、所属各单位提供的各类证件、文件、合同等书面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

2.实用性原则。在合法合规基础上,针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况,适应改革发展的需求,采取灵活的应对措施,提出实用、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3.预防为主的原则。法律审核工作应当立足于充分防范法律风险,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减少争议和纠纷。

4.保守秘密的原则。法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一条 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及法务人员法律审核工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行使:

1.参加或列席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出具口头或书面意见或方案;

3.通过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法律文件或全程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签约、履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分级分类法律审核管理。

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统一协调处理全局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法律审核。

公司法律事务部具体负责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行为的法律审核业务,指导所属各单位法律审核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务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审核工作,重大(合同)事项应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门审核范围:

1.根据公司领导指定参与的公司拟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包括:

(1)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破产、解散、清算以及重组、改制、上市;

(2)投资、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重大资产采购出让资产处置、股权变动;

(3)关于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分配与改革、经营业绩考核、职工持股等其他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的经营性法律文件,主要指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涉及法律适用的文件。

2.公司制定的重大规章制度,包括: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等根本性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风险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等。

3.公司所签订应予审核的各类经济合同。

4.经济纠纷(包括诉讼、仲裁案件)。

第二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的法务部门或法务人员负责本单位下列事项的法律审核工作:

1.本单位拟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2.拟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营性法律文件;

3.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各类经营合同的审核;

4.经济纠纷包括诉讼、仲裁案件材料的初审;

5.须予审查或管理的本单位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或所属各单位对由自己主办的属于法律审核范围的事项负有在自审后报送法律审核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于法律审核需要,法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提供与法律审核相关的资料及书面说明,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对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在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或补充基础资料时,承办部门(所属各单位)应按照法务部门或法务人员的要求补充或修改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负责审核的法务人员认为需要审核及论证的事项重大或者总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外聘专业律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的咨询以各单位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口头咨询、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进行,应区分不同业务及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咨询、指导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各单位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通过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门寻求法律咨询。

第三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 法律纠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主办部门或单位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可能避免一般纠纷升级为诉讼案件;各业务主办部门或单位应全力配合公司法律事务部跟踪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主办部门或单位收到法院传票、律师函等诉讼材料,应第一时间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并根据具体案情及法律事务部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提供相关材料,做好应诉准备。

第三十五条 涉案单位(部门)应配合法律事务部或其所聘律师完成以下法律纠纷材料准备工作:

1.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原因;

2.相关单位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合同及文件;

3.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4.其他应当收集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涉案单位(部门)及法律事务部未经分管领导批示,任何人不得向案件相对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三十七条 对于案件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涉案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或所聘律师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纠纷性质,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中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将损失减至最低,力争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定期对各业务主办部门或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归类,从中找出共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三十九条 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文书,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于公司作为权利人的,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公司作为义务人的,应履行裁判。涉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部有权督促其履行。

第四十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进行通报,经过批准可作为警示案例材料、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四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及时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发挥好信息库作用。对自身案件资源,定期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处理纠纷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章 普法宣传培训与法律风险预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员工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普法工作领导办公室设在本部法律事务部,按照上级单位或相关部门的整体部署和有关要求制订普法规划,负责全公司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始终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中心工作进行,通过专题会议、专题培训、宣传窗、宣传册、公司网站及新媒体等方式,加强对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全体员工的普法培训,坚持普法工作的长期性与广泛性,以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四十五条 普法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员工,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1.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了解履行领导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2.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 法务人员应把合同文件作为公司经营、工程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武器。并建立完善合同会签、合同评审、监督检查、纠纷预警等合同动态管理及履行工作制度,对重要合同应先期介入、全程参与。

第四十七条 合同履行部门或单位发现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时,要积极与各方协商,积极咨询、听取法务人员的建议,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保存好对方所发出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八条 在推行合同管理信息化、项目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中规范合同评审程序及标准,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加大对重要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逐步实行合同文件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加强对合同履行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外聘律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律师的选聘和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管理行使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所需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聘用、管理与考核;

2.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谈判;

3.指定专人负责与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联系,协助申请部门安排、督导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进行。对于按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聘用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在延长石油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内,并符合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相关专业要求;应当综合衡量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信誉实力及收费标准,具备与公司行业特征和产业结构相同或相近的项目经验,指派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及业务熟悉度等,择优聘用。

第五十三条 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1.协助合同、项目谈判,草拟、审查、修改对外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

2.协助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并对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就严密性、可操作性提出建议;

3.从法律风险角度,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经营决策、改革改制、劳动用工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并按照要求出具律师函、法律咨询意见;

4.结合公司培训需求安排法律知识培训;

5.协助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6.其他交办的法律工作。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专项法律服务事项,相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要根据专项法律服务内容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的服务内容和方式,确保其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满足需要。

第五十五条 法律服务合同到期时,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应及时根据外聘律师服务情况并依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服务费用支付或合同续签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法律事务处理的原则、方法和流程

第五十六条 法律事务处理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

2.必须坚持依法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出资人及员工合法权益;

3.发生法律争议或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

第五十七条 法律事务处理方法:

1.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接到其他处室报请处理的法律事务材料后,应会同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出具法律分析意见,制定处置或代理方案,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增加损失;

2.法律事务问题比较复杂或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时,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总法律顾问报告;总法律顾问根据情况可以向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

3.法律事务需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统一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登记、审查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4.所属企业的重大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并购、破产、解散、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工程建设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及其他按规定需报告公司的法律事务,应提前    个工作日向公司报请、报审、报批,接受指导;在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要及时报告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在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报备相关材料;

5.法律事务部对所属企业报请、报审及报批事项,要及时予以回复,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 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1.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但处理重大法律事务须报本企业总法律顾问批准;

2.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受委托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应予以登记并及时报告;

3.各部门(单位)需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总法律顾问报告;

4.所属企业需要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供法律支持的,应书面报送有关资料,经总法律顾问审定后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法律事务定期报告:

1.公司外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在每年    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上半年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报告;在每年    月    日之前,向公司提交上一年度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报告,经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后,送主要领导审阅;

2.所属企业于每年    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形成上半年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报告,报送公司法律事务部;于每年    月    日前向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总结;

半年工作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工作计划任务分解及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发生的法律纠纷事项及应对措施等。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本企业上一年度法律事务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下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采取的措施;对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自查自评情况;

3.法律事务部应于每年    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形成上半年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报告;于每年    月    日前向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的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经总法律顾问审核后,送公司主要领导审阅,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半年工作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目标任务分解、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发生的法律纠纷事项及应对措施等。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公司上一年度法律事务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下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采取的措施;对公司本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自查自评情况;对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及结果运用建议等。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六十一条 对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依法治企、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实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重大案件、重大经营事项法律文书隐匿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事务部将视情节和后果,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以隐瞒案情、伪造证据、夸大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误导企业领导或业务部门,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所属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管理和监督机制,以及有章不循、违规决策,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引发重大法律纠纷事项,或对重大法律纠纷事项处理不当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公司原印发的相关规定、细则或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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