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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容错纠错管理办法(参考版)
发布时间:2024-06-19 所属分类:学习园地 浏览次数:143

国有企业容错纠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集团公司全体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千事、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上级部门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有关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企业或干部在改革创新、千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律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发展鼓励干事创业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严查违纪者。

第五条容错纠错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用“五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追赶超越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三)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社会危害。

第六条避免容错过度,防止将主观犯错甚至将严重违纪划进容错机制范畴,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

第七条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

(一)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和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资源配置、经济结构调整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因创新思路、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三)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灵活应用政策、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四)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五)因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七)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级决策部署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集团纪委负责实施容错工作。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公司或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部门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二)核实认定。问责实施部门开展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反馈处理。认定意见经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公司或个人下发书面认定书,作出问责或从轻、减轻、免责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解释说明。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一年内,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放下思想包袱,帮助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免予扣分;

(二)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及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 纠错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部门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可以及时提醒并纠错,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一)明显偏离预期目标、方向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5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部门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部门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诚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

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整改的同时,指导所属企业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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