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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习
发布时间:2024-08-29 所属分类:学习园地 浏览次数:93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0〕17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二)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常见问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一、(二)”的规定。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一、(二)”的规定。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或资产。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一、(二)”的规定。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一、(二)”的规定。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一、(二)”的规定。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投资并购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一、(二)”的规定。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一、(二)”的规定。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一、(二)”的规定。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原则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一、(二)”的规定。
10、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一、(二)”的规定。
11、集团管控的国有企业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一、(二)”的规定。
12、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或过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一、(二)”的规定。
13、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的内容不符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党或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二、(三)”的规定。
14、国有企业违规决策、越权审批。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七)”的规定。
15、国有企业未坚持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制度。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七)”的规定。
16、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七)”的规定。
17、国有企业未严格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七)”的规定。
18、国有企业未经可行性研究即临时动议作出决策、个人专断、人为操作决策事项。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七)”的规定。
19、国有企业决策事项未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七)”的规定。
20、国有企业未经可行性研究即临时动议作出决策、个人专断、人为操作决策事项。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七)”、“三、(八)”、“三、(九)”的规定。
21、国有企业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盲目决策或擅自决策。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七)”、“三、(八)”、“三、(九)”的规定。
22、权属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擅自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九)”的规定。
23、未经集体决策支付服务费。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九)”的规定。
24、国有企业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无完整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三、(十一)”的规定。
25、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执行不及时。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26、国有企业未经重新决策自行调整决策实施内容。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27、国有企业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监督或保障措施无效。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28、国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29、国有企业重大采购事项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30、国有企业重大股权投资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31、国有企业重大资本运作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32、国有企业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33、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34、国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35、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36、国有企业重大股权投资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37、国有企业重大经济担保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38、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39、国有企业重大采购事项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40、国有企业重大资本运作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41、国有企业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42、国有企业重大经济担保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43、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44、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45、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二)”的规定。
46、国有企业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决策项目效益低下。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三)”、“四、(二十一)”的规定。
47、国有企业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流失或者损失浪费。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三)”、“四、(二十一)”的规定。
48、国有企业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严重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三)”、“四、(二十一)”的规定。
49、国有企业未严格按照有关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问责或责任追究。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三、(十三)”、“四、(二十一)”的规定。
50、国有企业未制定或未及时修订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四、(十六)”的规定。
51、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确需要民主研究、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种类、范围或标准。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四、(十六)”的规定。
52、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决策程序、决策权限、相应的监督检查或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四、(十六)”的规定。
53、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存在决策管理制度缺失。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四、(十六)”的规定。
54、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确需要民主研究、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种类、范围或标准。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四、(十六)”的规定。
55、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决策程序、决策权限、相应的监督检查或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四、(十六)”的规定。
56、国有企业未制定或未及时修订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四、(十六)”的规定。
57、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存在决策管理制度缺失。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四、(十六)”的规定。
58、国有企业决策事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等预期目标未实现。
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四、(二十一)”的规定。
(三)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实务问题答疑
201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明确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明晰哪些事项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等事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国企党建内嵌到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措施。国有企业治理在上一篇章已经陈述,本文主要从“三重一大”的角度,提炼出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研究决定,以此理由会不会导致董事会形同虚设,总经理办公会弱化。
有的企业提出这样的质疑,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研究决定,以此理由会不会导致董事会形同虚设,总经理办公会弱化。实质上,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而“集体”是指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三重一大”部分内容中,由党委会研究决定,而绝大多数事项是党委会前置研究定方向,具体由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按照权责研究决定,其中生产经营具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习近平2016年10月10日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中指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关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所以,面对这样的疑问,可以通过明确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的权责边界、明确党委前置讨论范围来解决。
实践中,很多企业是这么做的,关于权责边界,在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方面,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在董事会决策作用方面,分析决策事项与公司发展战略的一致性;分析合法合规性,分析市场前景和盈亏平衡,分析各类风险。
关于党委前置讨论的范围,涉及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集中表现为“三重一大”事项,均应纳入党委前置研究范围。对企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前沿性、敏感性问题,涉及新业态、新领域的项目,涉及领导干部作风、意识形态和企业文化建设事项,影响企业发展动态和方向。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涉及职工薪酬福利和劳资问题的事项。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带有原则性、方向性的问题。
二、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同点和区别。
相同点主要有三点,第一、三会都是采用集体决策形式,目的、目标都是一样的。第二、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基本流程是接近的。第三、三种决策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议案是重合的。
具体区别是什么呢?
(一)模式不同
党委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依据和模式是不同的。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实行票决制;总经理办公会,实行经理负责制。
(二)机制不同
党委会决策依据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通过民主发言,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进行,表决事项应该获得至少半数以上赞成。
董事会决策按照《公司法》规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具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根据议案本身的重要程度,需要获得半数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总经理办公会,在经理负责制体制下,参会的副总经理等经理班子成员,所提出的议案意见,只是给公司总经理提供建议和参考,最终是否采纳、如何采纳,要看公司总经理的意见,最终的会议决定,是按照总经理的意见表达为准。
从这三种机制看,党委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虽然是先后召开的,但是其依据的政策法规和决策模式有重大区别。
三、企业“三重一大”的经营决策事项,基本需要由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分别开三次会决策,同样一件事,是否降低了效率呢?
这就是常说的“重复决策现象”,在实践中,有的是为了开会而开会,决策其实基本是同一类人,但是根据“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又必须开,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呢?
那么,三大治理主体针对同一事项的反复决策,关注点是不是也一样呢?不尽然。一个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后经历多次论证,是非常正常的。但是真正的问题在哪里呢?实际上,这种“重复决策”的现象,本质不是制度有问题,而是企业人员不分,清单不明造成的。
实践中,比如经理层成员都是本级的党委委员,公司实行执行董事制度,一把手既是党委书记,又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所以,当在讨论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分工时,还需要考虑任职的相关人员的结构组成,如果人员高度重合,不同的治理主体的功能发挥就会出现问题。重复决策的现象也就出现了。
第二个原因就是国企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在讨论相关重大事项时,对于主体成员和议事方式不完全清晰,也会产生无边界的问题。比如党委会管的是方向、原则,而在公司具体制度中却忽略了,直接规定了某一重大事项的全部内容。
解决的方案也是同样的,合理科学配置人员结构,注重差异化,明晰权责清单。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同一事项的反复开会论证和重复决策是两回事。
四、国有企业未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会有什么后果呢?作出的决议是否无效?
最高院关于甘肃农垦金昌农场有限公司与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国资委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案件,作出判决,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最高院认为涉案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同时提出,《公司法》是关于公司法律地位和股东责任形式的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规范国有企业决策管理的制度,因此,不能得出股东会决议无效。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决议如果未经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会导致决议无效。
那么,会有其他责任吗?是不是“三重一大”制度不执业也无妨?并不是。
在2018年发生了一起高考热门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追根溯源,是未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经专家调查,认定该高考事件是一起因决策严重错误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最终相关领导被免职,并以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又如,对于东盟经开区民涵实业公司经理违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在2018年7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该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所以,“三重一大”制度,不是虚设,没有民事法律上的无效问题,却会面临更严重的处分。
五、哪些行为属于“三重一大”违规行为?
1.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2.违反企业决策管理程序,在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和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改制、合作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
3.在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违反国资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决定对外投资、借贷、担保、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或对本企业进行重大生产经营变动等重大事项。
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实行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将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为奖励进行分配,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薪酬、补贴等。
5.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未听取工会的意见,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
6.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7.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或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等重大人事任免。
六、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存在会议决策事项分类未根据上级要求进行及时更新,部分条款不符合项目实际的情况,该怎么解决?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时,出现会议决策事项分类未根据上级要求进行及时更新,部分条款不符合项目实际的情况。由于制度不完善,未明确该项决策会议及决策内容,导致对重大事项无法决策。
对于这类情况,应根据单位实际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报上级单位审批,并按要求严格执行。
七、经“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确定签订协议,但是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却未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有问题?该如何解决?
这明显是决策后未执行的问题。决策所发生的后果是确定该协议可以签,但是并非替代了公司的审批流程。在实践对国有企业审计过程中,对于经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事项,又未经审批流程,直接签订的协议,会被认为违规事项。从根源上解决该类问题,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督办机制,按期督促“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
面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问题,需要从根源上应对,除了企业在“三重一大”制度下建立的固有制度体系外,建议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制度建设。国有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补充完善现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疏漏,细化具体程序和流程,避免制度纸面化,注重可操作性。定期研判,及时更新。
2.强化“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力度。将监督机制具体化,以制度的形式呈现。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3.加强企业负责人法律培训。将法律培训列入公司培训计划,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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