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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10大区别
发布时间:2024-09-25 所属分类:学习园地 浏览次数:133

一、作用不同

公司章程:每个公司都应制定的文件,是公司的宪章和组织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共同调整公司的活动秩序。

股东协议: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主要为明确每个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成立后的治理方式,以及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调整的是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适用法律不同

公司章程:属于公司文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协议:属于民事合同,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法定不同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文件,注册公司时必须提交公司章程。

股东协议:不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没有股东协议不影响公司的设立。

四、是否公开不同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须在市监局备案,当事人可凭相关文书调阅,属于准开性文件。

股东协议:股东的内部协议,一般不会对外公开。

五、适用对象不同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拘束力,公司章程的适用对象是法定的,不以当事人签名盖章为适用前提。例如,继受股东、新股东,没有在章程上签字,仍要受章程拘束。董监高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仍须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股东协议:只对协议上签名的人具有法律效力。

六、签署主体不同

公司章程:制定时由全体股东签署,修改时由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七、效力期间不同

公司章程:始于公司成立之日,终于公司注销之日。

股东协议:效力期间由股东自行约定。

八、修订方式不同

公司章程:持有2/3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

股东协议:签署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才能修改。

九、能否解除不同

公司章程:不能自行解除,也不能申请法院解除。

股东协议:协议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协议自然解除。

十、法律后果不同

公司章程:违反公司章程,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协议:违反协议的,一般仅须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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