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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解析
发布时间:2024-10-29 所属分类:学习园地 浏览次数:128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解析


一、明晰哪些事项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具体包括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各家企业还需要在规定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以及大额资金额度等进行细化。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明晰哪些事项应上报股东(会)决定(审批)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行使以下11项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报股东决定(审批)的事项均应纳入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且决定权限在股东(会)。
一些企业股东通过对子公司的管控事项清单、子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赋予了股东(会)更多决定(审批)权限,如中长期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等的审批,这需要结合股东对子企业的管控模式以及具体管控事项进一步明确。
三、明晰哪些事项应由党组织决定、前置研究讨论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企业党的建设等属于重大决策实行范畴。

由党组织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示例):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事项的意见或方案;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重要人事任免,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3.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

4.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5.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群团组织工作等。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也提出,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这意味着,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除了由党组织决定的,其余事项均应在决策前,由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
此外,有一些股东认为子企业只设有党支部或党总支,未设党委会,党支部(党总支)不具备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前置研究讨论权,这样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均明确提出: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四、明晰哪些事项职代会应审议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需要通过职代会进行审议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示例):

1.公司重大改革改制改组;

2.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

3.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4.公司薪酬制度(方案)及绩效考核制度(方案);

5.公司中长期激励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明晰哪些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审批)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任务。
从《公司法》以及公司治理相关政策文件来看,赋予了董事会较大的决策权限,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受多种因素制约,很多国企并未落实到位。

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在以下“三重一大”事项中享有决定(审批)权: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国企的经营计划、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及解聘经理层仍需上报股东(会)审批。
哪些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
上报股东(会)审批的事项,都应该在董事会层面先进行审议。
哪些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中除去需要股东(会)决定(审批)的事项、党组织决定的事项,其余“三重一大”事项均可由董事会来决定。由董事会决定(审批)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示例):

1.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2.公司三年滚动规划;

3.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检查、评价;

8.公司涉及企业稳定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9.公司较大生产安全、环保事故(件)处理,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经理班子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公司是否设董事会。如果公司设有董事会,经理班子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所扮演的角色更多的是拟订,而非决定(审批);如果公司只设执行董事未设董事会,许多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则需要经营层共同参与,进行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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