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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制度方案
发布时间:2025-04-03 所属分类:学习园地 浏览次数:13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深化集团三项制度改革及建立现代化公司管理体系,拓宽干部选拔任用渠道,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给公司真正想干事创业的人提供一个展示才能的机会,给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会干事的人构筑一个发展的平台;建立起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常态化内部充分竞争和不拘一格用人机制,根据国资委、集团等组织人事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名词解释竞争上岗是指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述职、笔试、内部面试等)考察相结合,结合国企用人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公司内部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以下干部的选拔。涉及重要机密和公司核心的岗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

第四条竞聘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六)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上级公司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竞争上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综合测评(包括但不限于笔试、述职、公开竞聘、述职等);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讨论确定;

(六)根据总经办进行讨论决定;

(七)内部进行公示;

(八)发任命公告;

(九)办理任职手续;

(十)新岗位试聘,原则上为三个月;

(十一)转正前试聘综合考评;

(十二)纳入正常考评。

第六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公司或上级党组织领导下,由综合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岗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投诉反馈渠道等。实施方案应征求有关意见,由总经办或上级主管部门讨论决定。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竞争岗位、报名条件与资格、工作流程等内容通过公司官网、招聘网站等渠道之一予以公布,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竞聘岗位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竞聘者需为已过试用期在岗在编员工。

2、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党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事业,忠于公司,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有坚定的理想信念。

3、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有积极进取、奋力拼搏、讲实话、办实事、重实效的工作作风。

4、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认真贯彻上级和公司工作意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胜任职位所需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现有岗位上工作成绩突出。

5、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办事公道,顾全大局;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

(二)任职资格

1、一般员工竞争上级副职及以上岗位的,需在下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2、同级岗位竞争一般应在本岗位任职两年以上;

3、对于特优秀的年轻干部,通过组织认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但不可越级参加竞聘。

4、具备竞争岗位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竞争上岗:

(一)正在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近两年内因病累计离岗休息六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不能参加竞争上岗的。

第十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部门推荐、领导推荐等方式报名。

第十一条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综合考试测评

第十三条考试测评要突出岗位特点,注重能力实绩,坚持经历业绩评价、笔试、面试、素质测评等多种考试测评方法相结合,综合评价竞争者的经历、业绩与能力、素质。

第十四条经历业绩评价。主要是通过分析竞争者的工作经历、任职经历、教育培训、工作业绩等情况,考察和评价其实践经验、工作能力、专业专长与竞争岗位的匹配度。

第十五条笔试。一般采取闭卷形式。主要考察竞争者所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运用理论、知识、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面试。可以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结构化、半结构化面试、答辩,民主测评等形式。主要测试竞争者所必备的领导能力素质、履职能力素质、心理个性特征等方面对竞争岗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七条面试小组主要由上级组织人事、本公司领导、综合部和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五人。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素质测评。根据竞争上岗岗位情况和实际需要,也可采用性格倾向分析、心理素质测评、领导特质评价等方式,对竞争者进行测试。

第十九条经历业绩评价、笔试、面试、素质测评等考试测评方法和操作程序应根据竞争岗位情况,合理搭配,灵活运用。

第二十条综合评价。经历业绩评价、笔试、面试等一般应当量化计分,按不同权重相加形成综合成绩。

第二十一条有关考试测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竞争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二条根据综合考试测评成绩高低,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量应多于竞争岗位数量。

第二十三条实行考察对象公示制度。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竞争岗位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将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向考察对象进行预告。

第二十五条考察可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考察主要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思想品德、业务素质与竞争岗位的适应性,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任职

第二十七条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竞争者综合考试测评成绩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二十八条决定人选拟任岗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岗位,上级主管部门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九条对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对通过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聘的,按试聘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列入考察对象,本次未能竞争上岗的干部,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可列为后续的后备干部。

第三十二条对竞争上岗的职位实行任期制,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任职期间公司应按照管理权限,结合平时与年度考核,及时掌握其履行职责情况。对下列情况之一,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况可予以调整岗位或免职。

(一)对上级各项指示、决定不执行的,交办的任务故意拖延或消极应付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三)为政不廉,品行不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但不构成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的。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国企及乌兰察布市房建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集团组织人事等有关规定,认真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竞争上岗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竞争者要自觉遵守竞争上岗工作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试题、评分、考察、党组(党委)讨论情况等;

(五)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竞争者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三十四条对竞争上岗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非领导职务序列人员竞争上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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